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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申請借用場地要件: (一)公、私立機關或民間團體。 (二)需長時間(一小時以上)佔用本園特定設施或場地。 (三)非屬政治性、商業性或營利性之團體活動。 三、本園入口及日晷廣場除經營建署核准之公辦慶典或相關活動外,不出借為一般性活動使用。 四、本園提供借用之設施場地及適辦活動如下: (一)展示室:藝文展示、小型演講會、討論會或研習會。 (二)戶外劇場:戶外展示或表演。 (三)大草原區:一般戶外活動( 如放風箏或寫生等 )。 (四)其他:經管理站核可之場地。 。 上列戶外場地如無特定活動時,開放供一般民眾自由使用。 五、本園設施場地僅於園區開放時間內出借舉辦活動。申借單位並應遵守本園所訂定「遊客須知」之各項規定。 六、借用本園設施場地舉辦活動,應於二週前填具申請表,向臺中都會公園管理站(以下簡稱本站)提出申請,經奉核准並繳納保證金(新台幣伍仟元整)及相關費用後,始得於申請時間內使用場地。 七、申請表應詳實載明申請單位、活動名稱、內容、日期、時間、預借場地、參加人數及負責人姓名、身份證字號、住址、聯絡電話等,以便安排與連繫。 八、活動若有取消或變動應於一週前通知本管理站,並辦理退費手續。 九、辦理活動佈置事宜由各主辦單位負責,不得任意更動現有設施;活動所需電源及器材應由借用單位自行準備。 十、運送活動器材車輛非經申請核准,不得進入公園內。車輛行駛應依規定路線;卸貨或裝載後應儘速離開,不得在園區內逗留。活動器材亦應於活動結束後當天清運完畢。 十一、申借單位於使用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站得立即停止其使用,並沒收保證金及使用規費。若造成之破壞超過保證金支付金額,申借單位仍應負無條件復舊或照價賠償責任。 (一)違反原申請用途者。 (二)未能維持現場人員、車輛等秩序,致影響公共安全、環境衛生或有不當行為致破壞公物者。 (三)發生違規情形,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者。 (四)未善盡使用保管責任,致造成園區設施及場地之毀損及破壞者。 十二、活動期間如遇重大緊急事故,本站得視現場情況,要求停止活動進行。 十三、活動現場公共秩序、安全、環境清潔維護等工作及必要之保險,由借用場地之單位自行負責。 十四、本園提供出借之設施場地得視實際經營管理需要隨時調整,申請時可先以電話向管理站洽詢。洽詢電話:(04)24612483 十五、辦理保證金退費須知: (一)活動結束後三天始可辦理退費。 (二)請攜帶場地借用申請表及申請人或代理人證件(須有相片)。 (三)請提供活動相片光碟或電子檔。 十六、本須知經奉核定後實施。修改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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