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都會公園設施場地借用須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場地借用申請表下載

 

一、為維護台中都會公園(以下簡稱本園)各項設施場地之整,並充開放供公、私立機關團體申請使用,特訂定借用須知,供申請借用單位依循辦理。

二、申請借用場地要件:

(一)公、私立機關或民間團體。

(二)需長時間(一小時以上)佔用本園特定設施或場地。

(三)非屬政治性商業性或營利之團體活動。

三、本園入口及日晷廣場除經營建署核准之公辦慶典或相關活動外,不出借為一

般性活動使用。

四、本園提供借用之設施場地及適辦活動如下:

(一)展示室:藝文展示、小型演講會、討論會或研習會。

(二)戶外劇場:戶外展示或表演。

(三)大草原區:一般戶外活動(如放風箏除技術風箏或寫生等)。

(四)其他:經管理站核可之場地。

 上列戶外場地如無特定活動時,開放供一般民眾自由使用。

五、本園設施場地僅於園區開放時間內出借舉辦活動。申借單位並應遵守本園所

訂定「遊客須知」之各項規定。

六、借用本園設施場地舉辦活動,應於二週前填具申請表,向台中都會公園管理站(以下簡稱本站)提出申請,經奉核准並繳納保證金(新台幣伍仟元整)及相關費用後,始得於申請時間內使用場地。

七、申請表應詳實載明申請單位、活動名稱、內容、日期、時間、預借場地、參加人數及負責人姓名、身份證字號、住址、聯絡電話等,以便安排與連繫。

八、活動若有取消或變動應於一週前通知本管理站,並辦理退費手續。

九、辦埋活動佈置事宜由各主辦單位負責,不得任意更動現有設施;活動若須使用電源,應先繳付電費,並由園區管理員引導指定電源位置,其用電器材應由借用單位自行準備,如需使用本站設備,應於申請時一併商洽。

十、運送活動器材車輛非經申請核准,不得進入公園內。車輛行駛應依規定路線:卸貨或裝載後應儘速離開,不得在園區內逗留。活動器材亦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天內清運完畢。

十一、申借單位於使用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站得立即停止其使用,並沒收保證金及使用規費。若造成之破壞超過保證金支付金額,申借單位乃應負無條件復舊或照價賠償責任。

(一)違反原申請用途者。

(二)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,致影響公共安全、環境衛生或有不當行為致破壞公物者。

(三)發生違規情形,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者。

(四)未善盡使用保管責任,致造成園區設施及場地之毀損及破壞者。

十二、活動期間如遇重大緊急事故,本站得視現場情況,要求停止活動進行。

十三、活動現場公共秩序、安全、環境清潔維護等工作及必要之保險,由借用場      

   地之單位自行負責。

十四、本園提供出借之設施場地得視實際經營管理需要隨時調整,申請時可先以

電話向管理站洽詢。洽詢電話:04)24612483

十五、本須知經奉核定後實施。修改時亦同。

          回上頁